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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监督评价范围

栏目:资讯动态 2021-12-29 浏览:0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考核、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各地、各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作为预算绩效评价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强化监督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总体部署,在预算编制、计划备案、信息公开、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环节,将政策要求内嵌于信息化系统,实现系统自动对比校验、信息提示、数据实时统计分析,实行“行政与技术”双监管。
《征求意见稿》强调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同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根据要求,主管预算单位须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并将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随部门预算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完善“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信息检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阅效率。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向中小企业及时、精准推送政府采购信息。并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上商城、网上超市等平台),通过流量引导、搜索排序、加挂中小企业标识以及设立中小企业特色场馆等方式,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承接的服务。

(责编:彭淑荣)